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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7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得調查申請人之戶籍、財產、所得、納稅及其他所需資料;經審核後,以書面通知其審核結果。 前項審核結果不予減輕或免除,或准予減輕應負擔之緊急處置費用者,應通知限期返還第五條第二項地方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之全部或一部費用。 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之審核,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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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