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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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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7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得調查申請人之戶籍、財產、所得、納稅及其他所需資料;經審核後,以書面通知其審核結果。 前項審核結果不予減輕或免除,或准予減輕應負擔之緊急處置費用者,應通知限期返還
第五條
第二項地方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之全部或一部費用。 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之審核,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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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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