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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第4條

審查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之下列申請: (一)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強制社區治療。 (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 二、就法院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強制社區治療案件,審查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提報之強制社區治療計畫,並通知該指定機構辦理強制社區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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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