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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第3條

審查會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審查會委員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者,應有七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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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