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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2條

居家治療,應尊重病人自主,著重其賦能及社會參與之需求,提供以復元為導向之治療,增進自立生活及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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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