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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3條

本標準居家治療,包括醫事人員執行之醫療行為、社會工作人員執行之家族治療及其他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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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