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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6條

醫療機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辦理居家治療: 一、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且設有精神科門診、病床或提供日間照護服務之醫院。 二、精神科專科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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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