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 第5條
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5條
病人之居家治療,應由執行居家治療之人員至病人生活或居住場所提供下列各款全部或一部之專業服務: 一、一般身體檢查及健康評估。 二、精神症狀評估及必要處置。 三、藥物治療、監測及用藥諮詢。 四、家族治療、衛教。 五、危機處理諮詢、心理諮商、心理治療。 六、醫療、社區支持與福利資源之諮詢及轉介。 七、其他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服務措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