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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11條

財政主管機關得依精神照護機構之性質,依法給予其適當之稅捐減免。 前項機關得按病人病情嚴重程度及家庭經濟情況,依法給予病人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適當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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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