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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6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與宣導、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及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之建立。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與執行各級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依學生及教職員工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並保障其受教權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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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