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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17條

經撒銷登記之糧商及其負責人,於一年內不得為糧商之登記,但合作社農 會經依法改組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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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