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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22條

本規則所定之申請書表由省 (市) 糧食主管機關訂定後報財政部核備。 前項書表由市、縣 (市) 政府或糧食業同業公會依式印製備用,並得酌收 成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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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