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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3條

未依本規則為糧商登記領有執照者,不得經營糧食業務,但左列各款不在 此限。 一 農戶業戶或個人出售其自有之糧食者。 二 自用或特種糧倉不以營業為目的者。 三 自用之加工工具不以代客加工收取費用或出售其成品為目的者。 四 日用倉品雜貨店及攤販經常庫存麵粉在一百公斤以下每次銷售麵粉 在十公斤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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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