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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4條

糧商之分支行號、廠庫或分公司,合作社、農會之分支機構經營糧食業務 者,應依本規則另為糧商登記領取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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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