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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登記規則 第9條

糧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依左列規定填具糧商變更登記申請書四份 (省 轄市三份) 向縣 (市) 或直轄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 一 新增加經營之糧食種類或業務種類,應事先申請變更登記,於核准 換發執照後,始得開始營業。 二 牌號名稱、營業地址、負責人或資本額有變更或經營糧食種類或業 務種類有減少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換領執照。 三 不屬於前二款之變更事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免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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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