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糧商登記規則 › 第10條

糧商登記規則 第10條

縣 (市) 政府接到糧商申報歇業、解散、停業、復業或變更登記時,應加 註審核意見於二十日內檢同申請書二份轉送省糧食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 送當地糧食管理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糧商登記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