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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管理規則 第8條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當地分署申請糧商變更登記,並應繳交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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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