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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儲及運輸損耗率計算規則
› 第7條
糧食倉儲及運輸損耗率計算規則 第7條
屯儲糧食須於全部發出或主管更動移轉保管時,始得按照各該主管機關規 定程序報耗一次,不得隨時報耗,以杜流弊。但有特殊情形者 (如被炸水 火災) 得呈准派員監整核實報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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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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