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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糧食倉庫之修建、管理、防護與收納糧食之檢驗、病蟲害防治,悉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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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稱糧食,指稻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准由省(市)政府公告之雜糧。第3條本辦法稱糧食倉庫,指糧食管理機關自設及受糧食管理機關委託辦理收儲糧食之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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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