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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稱糧食,指稻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准 由省 (市) 政府公告之雜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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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