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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鑑定機關,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 本辦法所稱公用事業單位,指提供自來水、瓦斯、電力或其他能源予用戶之營利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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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