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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糾紛鑑定之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水量計:容積型、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與多重噴嘴)及渦流型水量計。但不包括連結式水量計或口徑大於三百毫公尺之水量計。 二、膜式氣量計。但不包括使用空氣最大流量大於每小時一百立方公尺之氣量計。 三、電度表:瓦時計、乏時計、需量瓦時計、電子式電度表及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但不包括下列各電度表: (一)附屬於電器產品之電度表。 (二)附屬於變流器之電度表。 (三)盤面式電度表。 (四)攜帶式電度表。 (五)標準電度表。 (六)直流電度表。 (七)電能轉換器。 (八)電壓六百伏特以上之電度表。 (九)匹配額定二次電流小於五安培比流器之電度表。 (十)額定二次電流小於五安培之比流器。 (十一)標稱系統電壓大於六九千伏特之變比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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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