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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7條

鑑定機關應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至鑑定測試地點會同辦理鑑定測試;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通知到場者,由鑑定機關逕為鑑定測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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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