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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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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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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