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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20條

廠商所持之配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 用出口或其貨物無法在進口國通關進口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 明屬實,轉經貿易局核准後,計列出口實績、沖回原扣配額或延長申請出 口簽證之期限。 廠商所持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因類別不符被進口國擋關,或出口前確 知相關產品有類別不符或擋關情事,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出口者,得 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明屬實且無不當利用配額情事後,延長申請出 口簽證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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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