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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19條

廠商無法利用之配額得向紡拓會辦理繳回,其計列實績規定如下: 一、熱門類計畫性配額或熱門類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八十出口實績;五月三十一日前繳回者 ,計其繳回數百分之七十出口實績;六月三十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 數百分之六十出口實績;七月三十一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 五十出口實績;八月三十一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四十出口 實績;九月三十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三十出口實績;十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繳回者,不計實績。 二、冷門類計畫性配額或冷門類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五十出口實績,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間繳回者,不計實績。 前項規定之百分比,貿易局得視市場狀況及利用率檢討後調整,並由紡拓 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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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