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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23條

貿易局得按公平合理之方式重新核配廠商之計畫性配額。 前項受配之配額,五年內不再重新核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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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