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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紡織品出口配額:指與進口國家訂有紡織品配額協定或協議或須作出 口管理之各種紡織品之出口限額,分為計畫性配額及臨時性配額。 二、計畫性配額:指為供應廠商實施計畫產銷需要,於每一年度開始,依 規定核配之配額。 三、臨時性配額:指非屬計畫性配額之配額。 四、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指紡拓會於每一年度開始按廠商前一年度臨時 性配額出口實績主動核配之配額。 五、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指紡拓會於每一年度適當時間將貿易局依有關 各條規定保留、收回,廠商繳回及核配後之餘額,公告受理廠商申請 之配額。 六、紡織品出口實績 (以下簡稱出口實績) :指廠商在協定或協議年度 (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內依規定期限將紡織品配額利 用出口或繳回後,依有關各條規定核算之數量,用以作核配次一年度 配額之依據,分為計畫性配額出口實績及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 七、出口單價:指出口地離岸價格 (FOB) 總價 (不包括佣金) 除以出 口數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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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