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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4條

紡織品出口配額及出口實績之類別區分及計算單位,以設限地區協定或協 議規定為準,並按各該類別分別計算之。 輸美紡織品各類配額中設有出口限額數者,稱為個別限額類別;個別限額 類別以外之類別,稱為通籃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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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