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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33條

廠商獲配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於獲配後逾期未繳交配額管理費之次數 各該類達二次者,停止其當年度各該類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申請。但廠 商獲配數小於其申請核配當日該類可供核配數之百分之五,且小於其申請 數之百分之十者,得於繳費期限內向紡拓會申請放棄,免予計列未繳配額 管理費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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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