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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34條

廠商獲配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應於獲配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出口簽證 。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出口簽證,或簽證後未於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利用出 口之配額,由紡拓會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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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