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限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獲配或長期讓入之計畫性配額。
二、獲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獲配之獎勵出口高價品及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
屬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或輸加特別融換者,除前項配額外,並得
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讓入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
二、讓入之臨時性配額。
三、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前二項配額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換出:
一、預借之配額。
二、
第二十七條規定異常狀況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換類之配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得申請換出之配額,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