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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37條

廠商限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獲配或長期讓入之計畫性配額。 二、獲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獲配之獎勵出口高價品及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 屬合併類別換類、本子類別換類或輸加特別融換者,除前項配額外,並得 以下列配額申請換出: 一、讓入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 二、讓入之臨時性配額。 三、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前二項配額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換出: 一、預借之配額。 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異常狀況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換類之配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得申請換出之配額,貿易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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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