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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42條

換入之配額不得申請轉讓、換出及撤銷。但除轉讓外,貿易局得視配額利 用狀況及市場需求檢討放寬規定並得限制其用途。 換入之配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因類別不符被進口國擋關, 或出口前確知相關產品有類別不符或擋關情事,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 出口或其貨物無法在進口國通關進口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明 屬實且無不當利用配額情事,轉經貿易局同意後,准予撤銷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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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