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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39條

廠商得在紡拓會公告各該次該類可供申請換入數額度內申請換類,其換類 數量應依協定或協議規定之標準換算率、特別融換比例或其他經貿易局核 定之比例折換。 廠商同一換出配額之可換出數,不得少於其申請單一類別或不同類別換入 數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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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