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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40條

配額換類按各廠商申請換入數量比例核換之;換入類別屬通籃類別者,紡 拓會得於公告後參酌出口狀況及市場趨勢等因素,調整可供換入數。 前項核換規定因分類定義變更,經與進口國協議訂定特別配額或額數調整 ,致額數不足時,貿易局得視實際需要優先核換予前一年度出口各該類產 品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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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