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 第49條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49條

前條檢舉案件,以言詞檢舉者,檢舉人應到場,由貿易局製作紀錄,交檢 舉人閱覽後簽名並蓋章或捺指印;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 舉人簽名並蓋章或捺指印: 一、檢舉人之姓名、年齡、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聯絡電話,或廠商名 稱、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違規事實及相關資料或線索。 前項第一款檢舉人資料,貿易局應嚴予保密。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或廠商名稱檢舉者,不予核獎。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