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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 第48條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48條
紡織品違規轉運或違反
第九條
規定之案件,得向貿易局檢舉之;受檢舉案 件經查明屬實者,由貿易局按檢舉案件離岸價格 (FOB) 總價 (不包括 佣金) 之五分之一核給檢舉人獎金,但核給之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前項核獎規定,不適用於貿易局、海關、紡拓會執行與配額管理職務有關 之檢舉人。 核給之獎金由貿易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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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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