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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54條

公司因合併申請承受已消滅公司之配額,應先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 妥合併設立、變更登記或解散登記,並辦妥出進口廠商合併設立、變更登 記或註銷登記手續後,其存續或新設公司始得向紡拓會申請承受已消滅公 司之配額。 前項申請承受配額應檢附之文件,由貿易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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