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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53條

廠商經貿易局撤銷、廢止或註銷出進口廠商登記者,應由貿易局收回其持 有之配額;其已出口者,不予計列出口實績。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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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