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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57條

廠商出口原料或半成品銷售予第三國廠商,經其加工後之成品銷往設限地 區,經設限地區認定原產地屬我國者,得由原出口廠商檢附下列文件或資 料,向紡拓會申請計扣配額及核發配額證明文件: 一、補計扣配額明細表。 二、出口原料或半成品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三、第三國買主之訂單。 四、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生產資料。 五、其他因審核需要所應提供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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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