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 第47條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47條

為加強紡織品配額之稽核及違規案件之查處,貿易局得會同有關單位對持 有配額之廠商進行稽查,廠商應予配合。 持有配額之廠商,應保存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交易文件:進口商訂單、信用狀或其他交易文件。 二、生產資料:進料證明、紡紗紀錄、織布紀錄、織片紀錄、裁剪紀錄、 車縫紀錄、品檢紀錄、包裝紀錄、出貨紀錄。 三、出口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 四、從事海外加工經紡拓會驗封之貨樣。 五、其他因稽查需要所應提供之文件。 廠商出口非其自行產製之紡織品,除應責成並協助其承製者保存前項第二 款生產資料外,並應保存符合第九條規定之相關資料或文件。 前二項之文件、資料或貨樣,應自紡拓會核發配額證明文件之次日起保存 二年。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