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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5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 一日施行。但第十三條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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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