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 第13條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13條

前條配額管理費之繳費期限如下: 一、屬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及預借配額者,為紡拓會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 二星期。但於十二月份受理申請者,則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星期 。 二、屬前款以外之配額者,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個月。 前項配額管理費繳費期限如遇特殊情形,貿易局得予調整,並由紡拓會公 告之。 廠商獲配配額,應於前二項規定之期限內繳交配額管理費;逾期未繳費者 ,不准補繳,並由紡拓會收回其未繳費之配額。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