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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 第13條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13條
前條配額管理費之繳費期限如下: 一、屬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及預借配額者,為紡拓會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 二星期。但於十二月份受理申請者,則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星期 。 二、屬前款以外之配額者,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個月。 前項配額管理費繳費期限如遇特殊情形,貿易局得予調整,並由紡拓會公 告之。 廠商獲配配額,應於前二項規定之期限內繳交配額管理費;逾期未繳費者 ,不准補繳,並由紡拓會收回其未繳費之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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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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