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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9條

獲配配額廠商應實際參與貨品之主要製程,或符合下列情形四種以上者, 始得利用配額出口: 一、接獲國外買主之訂單。 二、接獲國外買主之貨款。 三、購買或供應原料予製造商。 四、與製造商簽訂貨品生產合約或訂單。 五、支付貨款予製造商。 六、安排貨品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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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