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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利用配額輸往設限地區之紡織品,以原產地為我國者為限。 紡織品之主要製程在我國進行者,始得認定其原產地為我國。 前項主要製程之認定基準,由貿易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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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