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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委員會為調查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負 責辦理,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由主任委員專案遴 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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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