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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委員會對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調查訪問,必要 時得要求另提供相關資料。 二、舉行聽證。 前項第二款所定聽證,由主任委員依前條規定,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委員會之要求提供資料;其未按時提供資料者, 委員會得就既有資料逕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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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