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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並召 開委員會會議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為產業受害成立時,並應作成擬對其採行設限措施國家或地區及 設限數額之決議。 第一項期限,必要時得延長四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及事由, 應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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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