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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前條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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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