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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7條

進口配額措施實施後,若應受限紡織品有經由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或以其 他方式規避該措施之情形,經濟部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之申 請進行調查,並通知應受限紡織品之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輸出國政 府或其代表提出說明。 經濟部進行前項之調查結果屬實時,得依調查所得之規避數額,就該受限 國家或地區之配額進行適當調整。 經濟部於進行調整前,得與該受限國家或地區政府進行諮商。 對於第一項之申請,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調查 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四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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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