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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6條

進口配額措施實施滿一年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請停止或變更救濟措施。 進口配額措施實施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發生時,經濟部得依職權或申請, 決定停止該項措施: 一、進口配額措施造成該紡織品之國內價格大幅上揚。 二、受限紡織品之產業結構無法有效改善。 前二項申請程序,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四十五日,並以一 次為限,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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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